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4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楼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金环,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李某某从网络上购买19本假教师资格证通过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层层加价转卖给北京**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教育河南分公司员工,唐某某通过该公司卖给武某某、李某某2人2本,获利19000元,案发后唐某某已将19000元全部退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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