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某连)(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秀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02195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里**栋**单元**室。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041955********,汉族,高中文化,桂林市金牛**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路**巷**号**栋**单元**室。

上述二被不起诉人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6年11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唐某某涉嫌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桂林市东明**公司财务总监白苑找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虚开运输发票,唐某某即找到桂林市金牛**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阮某某,2007年至2009年期间桂林市金牛**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的1.5%收取开票手续费向桂林市东明**公司虚开65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之后桂林市东明**公司将65份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查明,桂林市金牛**有限责任公司共向桂林市东明**公司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65份,其中2007年31份,金额:1153800.00元。2008年26份,金额:1160000.00元。2009年8份,金额:400000.00元,合计税款:18996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阮某某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其犯罪数额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