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大连市开发区**街道**园**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N****3“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高新园区环涛路亿海贤府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6.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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