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县,现住江西省鹰潭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21时4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京******小型汽车从瑶池村周家的母亲家回本市月湖区**路自己家,行驶至本市月湖区林荫路与龙虎山路相交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9.92mg/100ml。经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后,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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