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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出生于194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聘请辩护律师。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乘坐卢某某驾驶的由紫阳县**镇开往**镇方向的客运面包车上,趁卢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车上挎包内的4300元现金及两本发票、一张ETC加油卡盗走,后周某某趁卢某某下车之际,怀揣赃物下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0日,周某某在得知卢某某报案后到紫阳县公安局高滩派出所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赃款、赃物并向卢某某道歉获得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主动退回赃款、赃物,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其为在册贫困户,盗窃数额刚达到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综合考量全案的法定、酌定情节,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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