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为渝F*****小客车从重庆市渝中区往大渡口区行驶,车上搭载妻子龙某某一人。行驶至本市渝中区菜袁路时被民警设卡盘查,民警发现驾驶员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结果为93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前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说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