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园**座**单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于2020年1月1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有福州市五城区房产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购买另一套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路**花园房产,在福州市仓山区**路**号附近的电线杆上获取信息并联系一名“二哥”(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向“二哥”提供其本人的相关身份信息购买“二哥”伪造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用于购买房产。2019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有伪造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至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和契税优惠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持有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系伪造,并当场予以没收。
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材1-2上的“邵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的“邵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引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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