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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广信区******4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05/90260变型拖拉机从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驶往田墩镇黄石村通达砖厂方向,途经田墩镇黄石村吕江路段时,车尾后车厢板甩出砸到路边行人周某某,造成行人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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