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9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饮酒后驾驶辽****号牌小型汽车沿沈阳市北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站路迎宾街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周**血液酒精含量为101.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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