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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方城县杨集乡**村*庄**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于2019年9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贾**,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在杨集乡**村开办了**养殖专业合作社,周某在经营合作社的过程中,对于生病的猪使用人用药物进行治疗。2018年9月7日,方城县公安局干警在周某经营的合作社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内有人用药品,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青霉素,肌苷注射液,当场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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