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宿某某***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宿某某**镇**路**号**村**路**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由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比德文”牌四轮电动车沿宿某某兴业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兴业路“车无忧”汽车修理厂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帝豹”牌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宿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符合胸腹腔脏器破裂大量失血死亡。经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积极配合抢救伤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另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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