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8日西乡县公安局峡口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村**组村民吴某某家中藏有自制火枪一支,随即对其家进行检查,在其卧室上方板楼墙角发现火枪一支。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火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立崇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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