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日被沈阳市和平公安分局抓获并临时寄押,同年6月4日被建昌县公安局解回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6日,建昌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给付张某某127421元。该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藏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查找未果。后经法院调查,吴某某在判决前已将钱70万余元转走后藏匿。2019年6月6日,吴某某到案后履行了判决义务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履行判决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本案又系家庭成员间矛盾引发,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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