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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都*****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吴**作为上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明知其公司生产所产生的电镀污泥为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代码:HW17),在未核实犯罪嫌疑人张*是否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也未办理任何转运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厂内产生的13余吨电镀污泥交给张*处理。据张*交代其将该电镀污泥拉至弋阳县南岩镇光辉村罗占组原光辉砖厂直接倾倒处理。

经江西省贝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对弋阳县南岩镇光辉村东侧和西侧分别取地表水和土壤样品检测,检测出的样品中含有砷、铅、铜、锌等微量元素,其中地表水检测出的铅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的3倍,土壤检测出的砷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的3倍。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经弋阳县政府统筹安排,2018年6月30日左右弋阳县生态环境局和弋阳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对光辉砖厂现场倾倒固体废物进行了挖掘清理,并送至弋阳县海创公司依法处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7)13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吴**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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