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秋林镇牛家佃乡**村,现住宜川县凤鸣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0时09分许,吴**酒后驾驶陕A3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宜川县党湾小学门口路段经鸭湾桥路口、夜市门口的南北大街路段向宜川县南门口方向行驶途中,行驶至宜川县夜市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1月18日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吴**血醇浓度为96.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醇浓度相对较低,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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