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为福建省安溪县,户籍地为安溪县**镇**村**号,住安溪县**镇**小区**号楼**梯**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月1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17时许,在安溪县**镇**小区**号楼**梯顶楼天台,与邻居吴某乙因顶楼天台安装晾衣线问题引发纠纷,在双方肢体冲突过程中,用拳头击打吴某乙头部,致使吴某乙双侧鼻骨及鼻中隔前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吴某乙系邻里关系,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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