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7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乡**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8月1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次日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小榄镇****社区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莫某停放在路边的粤J9****号小型轿车而肇事,造成两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3.5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莫某人民币22839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