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非法经营)(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5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7至5月17日、自2019年7月2日至8月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4日至4月19日、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8月至11月间,在江苏省昆山市、上海市青浦区等处,伙同廖某某、郭某某(均另处)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过支付宝非法进行资金流转,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受他人雇佣从事违法活动,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