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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婷婷)(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组,居住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小区****号,系江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9月2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聘于曾某某、陈某某、涂某某、余某某(均起诉)为股东组建的江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云呼叫平台,利用曾某某等人非法购买的1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从事非法网络“套路贷”APP推广活动,先后发展赵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下载使用非法网贷APP,非法获利1.5万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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