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85********,汉族,硕士学位,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七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从大寺镇的酒吧里出来后,驾驶桂A****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钦州往南宁方向进入高速公路,在G75线兰海高速2067Km+200m处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0mg/100ml,次日凌晨在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2020年1月4日,该血样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40.85mg/100ml。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照片、现场视频、酒精测试仪吹气数据、血液提取登记表、乙醇司法鉴定意见、涉案车辆进出高速收费站信息等、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 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很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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