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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元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镇**村**组**,现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辽F****1号牌重型自卸**车沿丹东市元某某金山镇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山村绿地小区路口时,将由东向西驾驶三轮车的被害人姜某甲撞倒,致姜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姜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拨打122报警和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待直至交警到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96094元,获得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材料、公安接处警登记表、急救信息查询回执单、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等;证人姜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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