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0时20分,在邓州市十林镇汤河村武某甲与吕某乙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厮打,吕某乙殴打武某甲致使其眼部受伤。后双方在进行协商时,到达现场的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殴打被害人(武某乙当时在现场参与调解),致使武某乙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武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同时,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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