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0时20分,在邓州市十林镇汤河村武某甲与吕某乙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厮打,吕某乙殴打武某甲致使其眼部受伤。后双方在进行协商时,到达现场的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殴打被害人(武某乙当时在现场参与调解),致使武某乙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武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同时,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