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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7日20时50分许,吕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兴综合农贸市场门口路段时,分别与停放在道路停车位内的云******号小型轿车、云******号小型轿车、云******号小型轿车相刮擦,发生致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取证证实:吕某某饮酒后(系醉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46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老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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