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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同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同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6日02时05分许,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5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冯原西街路口处时,被澄城县人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检测值为8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执勤民警将某某带至澄城县冯原镇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值为82.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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