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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叶**)(公开版)_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4376,汉族,中共党员,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乐平****煤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17时45分许,叶某某驾驶赣H****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由景德镇市驶往婺源县镇头镇,行至婺源县赋春镇虎溪村路段,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民事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婺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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