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叶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兴东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元某某**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1月2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履职驾驶其单位警用面包车沿丹东市元某某沙河镇由东向西行驶。当日0时18分许,该车辆行驶至中富小学路段时,与对向由西向东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辽F****2)会车。叶某某因李某某开启远光灯致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情况,将横穿马路的杨某某(被害人,男,殁年74岁)撞倒。叶某某随即主动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同行乘车人拨打报警电话。后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8月29日,叶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案发后,叶某某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合计人民币4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急救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