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6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永全线行驶至沈阳市于某某北陈村铁路学校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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