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住汉寿县**镇**村,无业。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叶某某在明知蒋某某等人非法采集河砂的情况下,仍驾驶义泽10号运输船找到蒋某某帮他人运送1.9万元河砂,事后叶某某非法获利0.6万元。案发后叶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退还赃款0.6万元。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退赃的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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