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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叶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铁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贵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铁路公安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0时许,K204次列车运行到重庆北至贵阳区间时,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卧铺9号车厢因欲前往硬座10号车厢与列车员发生口角冲突,尔后该车执乘乘警张某某赶到现场将叶某某带至列车餐车,并对叶某某进行劝阻,过程中叶某某抓住张某某右手并将其食指咬伤。经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乘警张某某右手食指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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