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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卞某)(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99********,汉族,高中,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谯城区**镇**集**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凌晨1点多,在亳州市谯城区建材街东头“联合拉面”馆门口,被害人支某某与修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支某某与修某某等人发生撕打,后修某某、卞某某、颜某某、方某某、赵某某伙同张某某、席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九人对支某某进行殴打,支某甲从中拉架,在殴打过程中造成支某某和拉架人支某甲受伤。经鉴定,支某甲、支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支某某、支某甲对上述九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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