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努赛尔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14时许,努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xxx号小型轿车,沿第九师友谊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停放后开启驾驶门时,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比德文超标二轮电动车与新xx号小型轿车开启的驾驶室门相撞后倒地,晏某某驾驶的新xx号三轮摩托车将倒地的张某某碾压,将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额敏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努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晏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表现好,、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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