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90********,哈萨克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新疆五某某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月27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别某某酒后驾驶新BB****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某某市幸福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即依法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93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本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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