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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红某)(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行政村**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郸城县**镇**行政村**村其经营的“**中西药店”内非法销售来源不明的“德国黑贝”伪劣性保健品,在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情况下,被郸城县公安局查获,经检测其所销售的“德国黑贝”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用药物“西地那非”成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明显,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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