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区,无业。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由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底,刘某某明知蒋某某等人非法采集河砂,仍以8.4万元从蒋某某处购得3船河沙,第3船河砂在交易过程中被鼎城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退回河砂款和违法所得共计14.5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与部分犯罪未遂及退赃的法定和酌定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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