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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19〕1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19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朝一工业区其经营的**厂,接受他人委托,帮他人代加工假冒注册商标“FILA”、“GUCCL”、“CHANEL”、“BOYLONDON”品牌的服装。2018年12月4日,民警在上述服装厂内当场查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短袖上衣405件、长袖套装542件、长袖上衣325件、长裤137件;查获假冒“CHANEL”注册商标长袖套装860套;查获假冒“FILA”注册商标的长袖套装1235套、长袖套装901套、上衣外套132件、裤子740件;查获假冒“BOYLONDON”注册商标的上衣共计470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4760元(有标价部分),已得和应得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35018.6元,其中已得违法收入共计人民币21380元。

经鉴定,涉案标有“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是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标有“CHANEL”注册商标的服装,不是CHANEL生产,均为假冒产品;涉案标有“FILA”注册商标的服装系侵犯“FILA”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标有“BOYLONDON”注册商标的服装是侵犯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9年4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缴纳其已获取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3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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