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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营饭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小组,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池某某(另案处理)无成品油销售许可等相关证件,仍然共同商谋,由陈某某提供柴油给池某某在梅江区**镇**村移民区**号**饭店旁进行销售。池某某则与池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商量在其三人共同经营的上述平安饭店旁无证销售柴油,池某某负责定做相关设备、买卖柴油收付款及加油,刘某某在生意繁忙时负责帮忙加油。

2019年4月29日,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等执法部门,联合对梅江区**镇**村移民区**号**饭店旁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并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粤MH2***的厢式货车、一个大油罐、两个塑料大桶和加油枪、抽油泵、计量器等设备工具一批,大油罐、塑料大桶及厢式货车内均装有0#车用柴油,经称重为净重29880公斤,价值24.38208万元。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鉴定证实,上述0#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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