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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高中毕业,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3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上午,颜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豫S****1县内客运班车与陈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豫F****7重型自卸车在固始县方集镇339省道与204省道交叉口发生碰撞,致客运班车侧翻,导致车豫S****1客车内乘客4人死亡,16人受伤,豫S****1客车核载1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1人。后经鉴定,豫S****1客车发生事故时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刘某某作为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车辆日常例检和出站安全检查制度流于形式,“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落实不到位,致未聘用的客运驾驶员颜某某长期驾驶豫S****1出站营运。信阳市人民政府省道339线固始段“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内部管理松散;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日常例检和出站安全检查制度,“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是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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