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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号。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镇**村**山场上的杉树卖给李某甲,并约定由李某甲雇人采伐。后李某甲在其与刘某某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乙、汪某某、杨某某对该山场林木进行采伐,雇请王某某运输采伐的林木,采伐的林木被李某甲用于盖房。经鉴定,该山场采伐杉树为454株,立木蓄积为22.7754立方米。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广德市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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