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刑不诉〔2018〕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2018年3月14日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唐某甲、肖某某、唐某乙(均已提起公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5日将该案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决定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再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3日再次将该案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初,唐根勇在邵阳县**乡**村**村**村**村、***林场、***镇肖八水库山中等地;新宁县回龙镇***村、***村、***院子等地及***林场、东安县***村等地轮流开设“**”赌场,共抽水约47.5万元,获利10.6万元以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唐某甲母亲)在唐某甲开设赌场期间,为唐某甲开设的赌场管理赌资,发放精神费等。2017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肖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光盘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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