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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乙)(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女,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和刘某甲商量,由弟弟刘某甲出资在其叔叔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中星办事处李贵作村百间房会场南300米的家户西边的小屋内开设赌场,由姐姐刘某乙负责平时经营管理,刘某甲利用空闲时间帮忙。2018年6月至11月,2019年2月至3月6日,组织人员以“打晃晃”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共从中抽头渔利15000元。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2名,查获赌资313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乙主动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缴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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