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汉族,初中学历,农民,出生地河北省魏县,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辽L****6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曙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怡园小区南门西2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血液中乙醇含量86mg/100ml,有必要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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