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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号,住本村,小学文化,**车**。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晚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机动摩托车,行驶到柳林县北大街红绿灯路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检查的柳林县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为105.7mg/100ml,交警人员随后将刘某甲带至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86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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