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定边县西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口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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