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62819**********,汉族,高中文化,鹿某某**棉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某某,住鹿某某**办事处*庄行政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酒后驾驶豫P00***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北路小闸路段时,被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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