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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海,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201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阿党镇**行政村,住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5日被黄陵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莉,黄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9日上午11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海驾驶农用三轮摩托车从黄陵县备村出发前往黄陵县城,车厢内放有一把干农活使用的农用斧头。三轮摩托车途经黄陵县龙首村搅拌站时行驶在道路中线,孟东驾驶的客运班车在后方行驶过程中不慎追尾刘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双方下车理论过程中,刘海从三轮摩托车车厢内拿出斧头朝孟东头部砍去,孟东躲闪后斧头边伤到其左眼眉旁边,之后刘海驾车离去。当日孟东被黄陵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

海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黄陵县印台山红绿灯处时,看见一辆白色吉利帝豪轿车正在倒车,便将三轮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拿着斧头过去朝轿车的后备箱砍了一下,车辆驾驶员张坐在车内没动。之后刘海将三轮摩托车停在红路灯丁字路口的石台阶上,拿着斧头朝黄陵县体育场方向走去。

海走到黄陵县人民医院附近时,出警警车刚好开到刘某海跟前,出警人员还未下车,刘海用斧头朝警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砍了一下,然后继续往前走。刘海走到黄陵县委坡段处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从迎面方向开来,刘海又用斧头朝轿车的左侧后背箱砍了一下,车辆驾驶员寇荣随即驾车离开。刘海走到黄陵县政协门口附近时,当日全县秧歌汇演执勤民警正在此处警戒,刘海又用斧头朝一辆执勤警车的大灯、前挡风玻璃、前引擎盖子砍了几下,之后刘海被民警当场制服,所持斧头被当场扣押。

2019年2月28日至4月1日,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受黄陵县公安局委托,对刘海进行了司法鉴定,认为刘海患有精神分裂症,2019年2月19日作案时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其法学意义方面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又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海的家属已向孟东、张、寇荣赔偿损失,三人均对刘海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海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海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斧头一把由黄陵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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