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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至利辛县**镇**村南侧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8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25.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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