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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6********,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现住原籍,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019年7月15日案件移送至吕梁市公安局,2019年8月16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吕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陈某某(已诉)系夫妻关系,其明知陈某某进行赌博活动,仍将其本人支付宝提供给陈某某用于赌博资金结算,其本人也使用支付宝帮助陈某某进行过赌博资金结算。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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