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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刀天保)(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刀天保刀某某,男,1977年11月30日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7113006115331241977********,阿昌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户撒曼捧村民委员会地方头中寨陇川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刀天保刀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陇川县户撒乡曼捧村委会地方头中寨奘房要进行赶摆,在赶摆前被告人唐朝兴唐某某找到户撒乡曼棒村委会地方头中寨村小组长刀天保刀某某询问赶摆期间承包摆场摆赌的事情,被不起诉人刀天保刀某某表示需寨子开会商量。之后,被告人唐朝兴唐某某再次找到刀天保刀某某询问此事时,刀天保刀某某告知唐朝兴唐某某承包摆场摆赌需要10600元人民币的承包费,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并将户撒乡曼捧村委会地方头中寨文化活动中心下面坡地旁刀洪连刀某乙家的菜地作为摆赌场地。被告人黄祖红黄某某主动找到被告人唐朝兴唐某某,表示愿意与其合伙承包摆场摆赌,唐朝兴唐某某同意黄祖红黄某某入伙。赶摆期间,因唐朝兴唐某某家中有事,唐朝兴唐某某委托被告人黄安茂黄某某与黄祖红黄某某一同到摆场向摆摊设赌人员收取摊位费,黄祖红黄某某负责开单据,黄安茂黄某某负责收钱,根据赌博摊参赌人数、参赌数额收取不同金额的摊位费,共计收取摊位费14000余元。赶摆结束后,被告人唐朝兴唐某某向刀天保刀某某支付10600元人民币的承包费,剩余费用由被告人唐朝兴唐某某、黄祖红黄某某、黄安茂黄某某进行分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刀天保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刀天保刀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上缴赃款10600元人民币,同时外包摆场摆赌并非刀天保刀某某的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刀天保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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