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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镇**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辽D****2号轿车沿抚顺市顺城区葛布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与葛布前街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9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710116051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格林小镇22号楼1单元601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冯光于2020年3月20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辽D86B02号轿车沿抚顺市顺城区葛布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与葛布前街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冯光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9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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