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7〕18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7********,汉族,大专在读,中山某某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7年7月1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7日5时30分,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喝酒后驾驶粤H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沿我市东凤镇和平大道从东阜路方某某某某市场方向行驶,途经某某大道某某包装厂对开时,碰撞停在路边的皖K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彭某某)牵引着的湘U****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尾而肇事,事故造成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结果。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被送往我市东凤镇人民医院救治,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警后在该医院将其查获,并采集了其血液样本。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6.7mg/100mL。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证实: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驾驶非汽车类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彭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